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券商违法“调岗”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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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券业行家 

  短短两天时间,连续发生让劳动者感到“侮辱”的调岗事件,引发网友热议。而在证券行业,行家也发现一些案件,颇有些“苗头”。

  热议话题

  本周伊始,连续两起涉及“调岗”的话题,相继出现在热搜榜中。

  其一,来自署名太原师范学院的“红头文件”:要求“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来校工作满五年”,如未能晋升副教授,“本人需服从学校安排转到后勤、保卫等服务保障岗位”。

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券商违法“调岗”的“说法”

  其二,来自媒体报道称,某小学教师哺乳期返工,被调岗为“保洁”。

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券商违法“调岗”的“说法”

  结合两起案件,网友的点评,让行家深感同情。

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券商违法“调岗”的“说法”

  法律解读

  诚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但司法实践显示,具有“歧视性、侮辱性”的调岗不胜枚举。大多是在劳动者无过错、有能力时,对其岗位性质、薪酬待遇进行重大变动。最终目的,实际上是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

  有鉴于此,多地高院出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的“调岗”进行了“限制”。要求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具有侮辱性、歧视性,调整后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相当。

  行家查看了裁判文书网对劳动争议案的统计。明确援引“侮辱性调岗”司法解释的案件,在2021年之前逐年增长。2022年以来,因为种种原因,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陡然下降。然而,相关案件的占比却呈现加速增长的态势。

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券商违法“调岗”的“说法”

  数据可以看出,“侮辱性调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包括券商在内的金融行业,也未能例外。

  券业往事

  行家搜索了涉嫌“侮辱性调岗”的券商“讨薪案”,发现近年来公开披露的案件四起,并且法院均基本支持了员工的诉求。涉诉的券商包括东莞证券、西部证券和诚通证券(原新时代证券)。

  邹某诉东莞证券中山分公司一案中,当事人于2010年11月加入东莞证券,担任中山分公司理财经理。2015年5月,他通过考核,升任初级区域总监;四年后的2019年6月再度升职为中级区域总监。2019年8月,东莞证券以“连续三个月团队考核系数低于1.0”为由,免除其区域总监职务,调岗为理财顾问。法院认定,东莞证券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认可当事人具备初级区域总监的工作能力。如果当事人不胜任中级区域总监,“理应优先将其调整至同为管理性质的初级区域总监更具合理性”,“直接调整至不具管理职能的理财顾问岗位”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合法。邹某主张的违法解约赔偿等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当事人杨某于2007年9月加入西部证券,初始职务为大堂经理。2017年2月,她担任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简称:高新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当年岗位工资为7083.33元。2017年底,西部证券将杨某、陈某某等四人调至新设部门;后又以负责人离职、部门解散为由,自2018年1月起将杨某调岗为渠道客户经理,月薪降为2700元。法院认为,西部证券未能证明经过协商调岗降薪,判决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次调岗事件的另一位当事人陈某某,“从后台岗位调整至销售部客户经理三级”。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高新营业部却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法院认定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判决依法支付解约补偿。

  更早之前,新时代证券(现为诚通证券,下同)将段某某的工作岗位由深圳深南大道金运世纪营业部总经理调整至项目经理,“连降三级”,月薪由15000元降为8000元。法院认为,在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工作考核不达标的事实”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降职降薪处理,视为旷工为由解约的做法缺乏依据。最终判决依法支付解约赔偿,未休年假工资,并负担律所代理费用。

  在证券行业,因调岗引发的争议同样存在。“恶意”的调岗,伤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券商的声誉。行家希望,券商在进行岗位调整时,能不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岗行为合法合理,避免给券商“民工”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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